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1 16:45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作者:综合法规科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府法发〔2017〕11号

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省直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办法》在总结我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建立20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证件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进行全面规范,确立了新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框架,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法制办和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一)科学确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安排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方可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1.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要求由省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制发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旅游管理、乡镇综合等综合执法机构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同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2.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我办和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其中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由我办组织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测试题库由我办负责编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定期予以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内随机产生,题库可在安徽政府法制网主页公共服务栏目有关板块下载,参加考试人员可在该栏目有关板块进行在线自测。各级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实际需求,会同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相关考前培训工作。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机考模式,一律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在省和16个设区的市设置考点,每年不少于1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我办公布的考试期限内自行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并在考试开始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考试时间、地点、涉及的执法种类、参考人数等书面报我办(法制监督处)备案。准考证由我办统一生成,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可登录法制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在“准考证管理”模块导出和打印本市的考生准考证。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要高度重视,制定和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参加考试人员条件的审查程序

《办法》规定,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各级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执法职权进行审查;属于委托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执法协议等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各级政府法制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受理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关于依托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15〕39号)规定,依托机构编制部门的实名制系统数据库或者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员是否在编予以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至我办汇总。

3.我办定期随机对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由我办或我办委托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发文确认。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2017年4月1日《办法》施行后,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执法资格仍在有效期的,可以直接通过法制监督平台,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垂直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申报执法证件办理信息。《办法》施行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的人员,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原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及时收回。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人员有关情况,各级政府法制办要以年度审验为重要方式,强化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及时收回、注销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证件。

《办法》规定,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公示并于每年第一季度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持有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姓名、证件编号和有效期,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国家和省有保密规定的除外;每年定期对公示和报备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制度。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市、县(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于每年3月底报我办备案。省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明确本系统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要求。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测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各级政府法制办按照权限决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办法》的规定,抓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建立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2017年省行政执法机关要选择本系统一个市或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试点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模拟性压力测试,对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确定的试点单位请于2017年5月1日前报送我办(法制监督处)。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行为职责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乱作为、不作为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制度,及时调查处理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决定,严格执法责任追究。2017年底前,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未作统一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制定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监督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展示执法人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

(四)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各设区的市政府、省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送我办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政府法制机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省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发有关文件,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考试、教育培训测试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我办将适时组织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请及时告我办(法制监督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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