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2 16:14 来源: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避免年终突击花钱,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新增项目和支付历年合同款项目)具备支付条件的,各预算单位请在1130日前完成资金支付;由于项目未实施完成、未通过验收,今年年底前(1220日)不能支付资金的,请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备,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结转下一年支付;项目资金今年年底前可以完成支付,请1125日前向市财政局采购科说明,市财政局将统一标识;无特殊原因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底前不能完成支付,且不报备结转的项目资金采购资金一律收回,并削减该预算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额度。

二、加快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进度

已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限额以上进场采购项目和限额以下电子卖场采购项目),1130日前必须完成采购流程,即限额以上进场采购项目完成进场采购发布采购公告流程,限额以下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完成电子卖场交易流程。未完成采购流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将一律收回。

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要求,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原则上不得晚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暂停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约定一招三年,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需2个工作日内在“徽采云”备案。无正当理由,预算单位不能按时签订采购合同、不能按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暂停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主管预算单位除了做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外,还要督促下属预算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由于主管预算单位不能履行相关督促、指导职责,导致下属预算单位采购资金被收回,或者违反规定被暂停政府采购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预算单位负责。

此通知。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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