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经信局(国资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0-09-16 16:00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7号)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教[2014]7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认定企业中心决定,评价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制定了该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联合市发展改革、市科技、市财政、市国税、市地税等部门予以认定。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企业名单,制发证书、奖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认定市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示范企业

《关于调整市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内设机构的批复》(淮编[2011]17) 信息化科职责:负责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应用技术指导,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关于印发淮南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淮经信信[2012]176号;《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39号:对企业研发和经营管理环节数字化程度达到80%以上、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程度达到80%以上的企业,经审查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后签发文件,公布企业名单,制发证书、奖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皖政〔201846号)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强化整体部署和协同推进,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省级层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发展合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专精特新”发展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的目标考核。每年通报各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情况。完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综合评价。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淮经信中小企函〔201887号)第五章第十条(三)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对推荐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发文认定其为“淮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开展初审。

3.上报阶段:将初审意见和企业材料上报至市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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