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其他权力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9-11-28 16:07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5 其他权力 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皖经信技改〔2010〕6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请示报告、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皖经技术〔2006〕10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请示报告、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请示报告、县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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