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国资委)其他权力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1-09-14 11:24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3 其他权力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初审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项: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第二项、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附件1《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经委第11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13〕12号):鉴于近期有多家企业申请办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为规范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同意解冻该行政许可事项。报省政府领导审示同意后,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依法认真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GMP证书、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收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技术人员、每年收购数量和麻黄草购销台账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审批依法公示;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麻黄草使用过程及最终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麻黄草不流失。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的,导致麻黄草流失并造成社会危害等不良后果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第一款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17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省经信厅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转报省经信厅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协助省经信厅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省级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初审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做出转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省级主管部门。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省经信厅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转报省经信厅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协助省经信厅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销售许可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省级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初审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条件做出转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省级主管部门。
15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给予备案或者不予核准、不予备案。(不予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核准或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备案市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6 其他权力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顶目设计文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原材料24.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审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
17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备案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备案
18 其他权力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协助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省级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初审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条件做出转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省级主管部门
监督电话:0554-6678313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