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国资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目录分表(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2-12-19 21:26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电话监督
15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78313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审查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核准或备案文件的;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3.决定责任:给予核准、给予备案或者不予核准、不予备案。(不予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核准或备案事项,拖延办理时限的;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783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原材料24.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审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6678313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备案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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