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5 15:18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处罚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并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信息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信息公开阶段: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3.考核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参与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调查情况作出裁定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件。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省级新产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安徽省新产品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安徽省新产品确认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企、高效原则。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申报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提供的资料:

(一)《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鉴定厅名单》。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 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信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3.省工信厅在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决定,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4. 省工信厅每个季度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事后监管

1. 新产品研制单位或者个人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认定组织单位中止认定,已经完成认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认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参加认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 参加认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将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制定年度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计划。

(二)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及时申请鉴定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根据自愿原则和相应程序办理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原则上每一个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制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数应不少于2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制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数应不少于4项。

(三)省工信厅定期公告“安徽省新产品”名单,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做好新产品效益情况的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非煤矿山发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4号)的规定,按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的要求,省工信厅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内容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3.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1)矿山地理位置、矿体赋存、可采矿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2)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3)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4)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5)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8)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9)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4. 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二)是否依法组织审查确认。

非煤矿山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现场核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省工信厅确认;省工信厅自收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矿山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确认。

二、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

(一)资料审查。省工信厅对提交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工信厅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办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行文予以确认。

(二)监督检查。对已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确认的非煤矿山主要检查:

1.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2.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矿山下达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核定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矿山有权拒绝执行。

3.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监管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协同监管监察。

1. 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本办法对非煤矿山实施监管监察。

2.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设计文件批准的或者生产能力核定确认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应按照各自职责,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发现非煤矿山有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按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煤矿山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责任追究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在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依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能力核定确认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人员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依法办事的意识。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责,提升服务效能,确保规范运行。

二、监管任务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规定,省工信厅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是否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

认定范围: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并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智能装备(含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3D打印装备等)、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电力装备、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大型自动化或智能化成套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等。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产品符合认定范围,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要求。

3.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

4.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5.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6.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

2.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

3.安徽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4.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5.研制单位及示范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6.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7.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申请认定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9.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专家评审

省工信厅建立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工信厅对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材料审核无误之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人数为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负责进行评议和表决,最终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省工信厅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形成年度《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省工信厅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正式公布《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责任追究

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中,申请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2. 各地市、县、区等相关部门在办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初审时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能够准确反映认定产品的真情情况,同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县(区)达100%,市级达50%,对审核不严格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机关在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高效快捷做好服务,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进简政放权,遵循阳光公开的原则做好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现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发展方向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送规划材料,经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事中监管

(一)规划编制。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应用趋势和需求状况,立足本地区实际,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或由新型墙体材料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三)规划发布。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对经过评审通过的规划,报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规定报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发布。县(区)发展规划应报省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商、税务、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发布后,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推广情况,市场需求,确保规划行之有效。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有权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举报或申诉,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墙改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墙改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规划编制组织工作。1.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下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应符合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要求和精神。2. 下一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在评审过程中应邀请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便于统筹地区平衡发展,确保规划行之有效,更有力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三)切实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的墙改管理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加强墙改相关技术领域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好考核。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意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散装水泥行业有序管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强化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发展散装水泥政策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事中监管

(一)规划编制。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我市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情况,立足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散装水泥长远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进行评审。

(三)规划发布。对经过修改评审的规划,公开发布。

(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好与各有关部门规划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散装水泥规划发布后,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引导行业按照规划平稳有序发展。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的,有权向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举报或申诉,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散装水泥长远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散装水泥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散装水泥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散装水泥规划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规划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加强散装水泥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好考核。

(三)加强对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散装水泥规划的认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备案县级以上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县级以上经信行政管理部门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二)对权限范围内企业提供的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对符合技术改造备案条件的企业,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备案批复,下发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市经信局是项目备案机关,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负责备案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备案擅自开工、未按备案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备案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备案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监督:召开会议,听取被监督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进度等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已经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经信局对全市项目备案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经信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企业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检查、实时监控、督查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重要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备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项目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上报局领导审阅后,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介跟踪事项办理情况,认真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并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办事企业的意见建议。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

审查(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市级权限内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项目名称:市级权限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责,提升服务效能,确保规范运行。

二、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部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主要包括:

1、项目备案:(1)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2)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5)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前提供);(7)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周边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8)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的矿区范围);(9)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2、初步设计审查:(1)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式八份,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7)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8)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10)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是否按照时限进行办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自收到备案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实行备案制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以书面形式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不完整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要求其予以补齐补正;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初步设计是否依法组织审查

1、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2、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3、市经济和信息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写汇报提纲;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安排与该业务相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4、市经济和信息化收到齐全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予以同意,或因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三、监管措施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取得备案文件后,应当按照备案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资料审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以下重点事项进行研究:

1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2)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3)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方面的批复;(4)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1)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2)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3)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4)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3初步设计审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组审查审查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研究,予以同意,或因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或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二)监督检查

对已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检查:

1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后,是否在二年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是否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按照规定,备案文件有效期依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有效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失效。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报批程序。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检查:

1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在具备各项法定条件后开工建设。

2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

3非煤露天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非煤地下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4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基建工期安排基建施工严禁边基建边生产行为。建设工程基建工期从相关管理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下达之日起计算。

5在基建工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的,建设单位应于基建工期期满三十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延期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初步设计与矿山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确定剩余工期,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基建工期内未完成基建也未申请延期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下达停工通知,要求矿山停止基建。建设单位经整改后要求复工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延长工期后方可复工。

6矿山建设项目在延长基建期内仍不能完工,存在边基建边生产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矿区范围、地质条件、建设条件、采矿方法及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原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变更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8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同监管监察

1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爆破器材、供电、水资源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办理或不予办理手续。积极研究建立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爆破器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四)信用监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申报初步设计审查的,市经济和信息化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已经取得项目备案、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撤销该项目备案、项目批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事后处理

1在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违法违规办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程序或条件的;4负责办理的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好处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备案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办理过程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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