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市经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10 08:18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层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细类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局安全生产科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1.检查项目备案文件,查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当前项目情况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事项 细类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1.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2.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写初步设计,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
3. 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复;
4.当前矿山现状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出现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细类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1.查阅有关生产台帐,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帐簿,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产量情况;
2.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
3.查阅随生产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上是否符合设计;
4.问询有关人员生产情况,形成问询笔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事项 细类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1.非煤矿山是否在工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结果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与设计不一致的;
4.是否存在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细类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是否按规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细类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局安全生产科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现象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细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现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细类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是否符合民爆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的条件
节能监察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及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是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 细类 重点用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节能监察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五十三、五十四条。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
3.《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核查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生产、使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等情况,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十七条。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二十二条。
3.《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六条。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细类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散装水泥发展促进中心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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