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国资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5-24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国资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任免或建议任免市属企业负责人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24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1.动议阶段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管理权限,提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初步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阶段责任:对拟任职位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阶段责任: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情况、人选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及人岗相适程度等,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4.考察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任职位对象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5.讨论决定和公示阶段责任:拟任免职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任免职阶段责任:市属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人员及市属企业“三总师”、工会主席等由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建议,企业依法聘任(解聘),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选拔任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
3.对考察、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实,导致企业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的;
4.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没有超过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的,或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的,或临时动议决定人员任免的;
5.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市属企业章程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公司法》第3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
1.受理(制定)阶段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提出的修改企业章程的申请;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市属企业章程;
2.审查(论证)阶段责任:审核、修改市属企业章程;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做出市属企业章程相关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认真遵守企业章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审查条件的市属企业章程不予受理的;     
2.对章程内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审核审查条件的企业章程予以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做出审核审查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私自泄漏申请企业章程及相关信息的;
6.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审核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35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8条:(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 第19号令)第7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第8条:……在股份转让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或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第14条:……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的企业国有资本(股本)管理、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发债、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期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重大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核准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国有资本股权处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18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评估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检查;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制定和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制定与审核市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0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1条: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5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1.受理(制定)阶段责任:对市属企业提出的改制重组方案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或研究制定市属企业母公司改制重组方案;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市属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按照经审核的改制重组方案,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制定和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市属企业资产的监督与评价   1.《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第5条: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2.《企业财务通则》第26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                 
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6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4.《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7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5.《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6.《总会计师准条例》第2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一定金额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下达审核意见,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履行财务监督与评价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考核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并确定薪酬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第1款: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第29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18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19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考核结果、核定薪酬;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考核结果和薪酬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企业负责人提交的自评报告材料齐全应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企业负责人自评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在确认考核结果和确定薪酬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市属企业预决算审核、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1.《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7条:股东会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31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号令)第41条: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属企业申报的预算和决算、收益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决算等审核意见和收益收缴等通知;不同意的退回申报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监督检查,确保审核事项落实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2.在企业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3.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在决算审核和资本收缴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核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年金方案)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6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第20条: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决算、试行年金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玩忽职守,做出错误决定的;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下发答复意见的;            
5.在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审核市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1.《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5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378号令)第13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第19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市属企业报来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或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了解市属企业规划或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规划或项目实施评估工作,指导企业修订完善规划或开展项目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违规干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制订与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不按规定开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工作的;
3.审核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泄露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资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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